DB11/T 1658-2019 生態再生水廠評價指標體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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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DB11/T 1658-2019 生態再生水廠評價指標體系
4.6.1再生水廠可依據表1對申報前一年度進行自評,自評數據應為權威機構發布或第三方檢測 數據。自評得分70分以上者,可參與生態再生水廠申報工作。
4.6.2經主管部門認定為生態再生水廠后,其有效期為三年,期滿后再生水廠需重新申報。 4.6.3被認定為生態再生水廠后,如發生重大安全事故、環境污染事件等,立即取消生態再生水 廠稱號,并在三年內不得參選
4.6.3被認定為生態再生水廠后,如發生重大安全事故、環境污染事件等,立即取消生態再生水 廠稱號,并在三年內不得參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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